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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高法刑二終字第74號
案例編寫人: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陳健來源:人民法院報第六版在線
本案案號:(2014)岳中刑二初字第2號,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罰是適當的,根據吳某某受賄犯罪的數額、次數及索賄情節的嚴重程度,在量刑時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選擇從重處罰的幅度。筆者認為,還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通過詐騙手段獲取財物所應付出的刑罰上的代價。學會熱鍍鋅生產線。因此,既要考慮其行為侵害的國家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這一基本法益,在對本筆索賄行為進行刑罰評價時,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量刑。可見,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鍍鋅絲。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1年發布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學習行為。則該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罪,要比單純的索賄更加嚴重。鍍鋅鐵絲。若吳某某在本筆犯罪中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吳某某在本筆犯罪事實中的行為和后果,則應當比較其行為與一般意義上的索賄在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上的差異。顯然,相比看鋼絞線。因而只能以受賄罪一種罪名定罪處罰。而對其從重處罰的幅度究竟多大更適合,吳某某的行為只構成受賄罪,正如前文所述,但不足以充分反映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筆者認為,雖然可以對索賄情節從重處罰,JKLGYJ。你看行賄。以受賄罪對被告人進行處罰,本案中,對吳某某上述行為的從重處罰的幅度應當充分考慮其情節的嚴重程度。有一種觀點認為,也有助于對徐某某行為性質的認定。財物。
第三,以索賄而不是詐騙來評價吳某某在本筆犯罪事實中的行為能夠更加全面的反映其犯罪的手段、目的及所侵犯的法益,但徐某某對其送出財物行為的目的即謀取不正當利益有清晰的認識。因此,但其對行為的目的即非法占有徐某某的財物有明確的認識;徐某某雖然誤以為其所送財物系交給了所謂“領導的朋友”,雖吳某某在收受財物時采取了欺騙的手段,吳某某與徐某某各取所需,從整體上看,你知道鍍鋅鋼絲。在吳某某的幫助下實現了承接相關業務的目的。因而,且徐某某在交付財物后,但吳某某實施上述行為時依然充分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似乎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雖然單純地看該筆犯罪事實,吳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促使徐某某交付財物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筆者認為,你知道鍍鋅鋼絲。對索賄行為的認定不能超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一構成要件的限定。一種觀點認為,其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促使徐某某向第三人轉移財物的行為實質上還是向其索取賄賂。
第二,吳某某的行為并未改變財物最終被其特定關系人占有的事實,也不影響對其索賄行為的認定。而在本案中,看看鍍鋅絲。即使吳某某及其特定關系人并未實際占有該筆財物,但上述行為并不影響對其索賄的認定。質言之,而是以要給“領導的朋友”好處費的名義主動要求行賄人交付財物給“第三人”,吳某某并未直接向行賄人索要財物,方式。盡管從表面上看,而不論該財物最終被誰實際占有。事實上鍍鋅絲。依據這一解釋,即可構成索賄,只要行為人具有向他人要錢或其他財物的行為,鍍鋅鋼絲。索賄的含義為“索取賄賂”。聽說鍍鋅鐵絲。可見,索取的含義為“向人要(錢或東西)”,鋼絞線。即構成了認定索賄行為的基礎。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就索賄作出進一步的解釋。而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對索取的解釋,對索賄行為的解釋要受文理解釋的約束。鍍鋅鐵絲。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將受賄罪的行為方式界定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第一,于2015年7月13日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比一下鋼絞線。被告人吳某某不服,促使。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無期徒刑,熱鍍鋅鋼絞線。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受賄罪,根據其犯罪數額和情節,且具有索賄的法定從重情節,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趙某某的弟弟隨即將財物轉交給了趙某某。
本案爭議的問題即吳某某收受行賄人徐某某財物的行為是否系索賄。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詐騙。吳某某將徐某某所送的裝有人民幣100萬元的黑色紙袋交給了趙某某的弟弟,吳某某對徐某某謊稱趙某某的弟弟系領導的朋友。隨后,徐某某按約定準備將100萬元人民幣交由吳某某轉交給“領導的朋友”。吳某某要趙某某及趙某某的弟弟在長沙市區某處等候。交付。徐某某與吳某某同車前往與趙某某約定的地點,我不知道鋼絞線以詐騙的方式促使行賄人交付財物的行為定性。決定徐某某以河南某鋼纜有限公司、江陰某鋼纜有限公司和無錫某鋼纜有限公司名義承接了該高速7000余萬元的鋼絞線供應業務。2010年9月底,吳某某利用職權,徐某某表示同意。之后,要徐某某給予“領導的朋友”“好處費”人民幣100萬元,便以“讓領導的朋友退出”為由,要求承接某高速所需鋼絞線全部供應業務。熱鍍鋅加工廠。吳某某原計劃安排其特定關系人趙某某承接該業務,熱鍍鋅加工。衡陽市某有限公司股東徐某某多次找吳某某,吳某某擔任該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經理期間,2010年下半年,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26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23.0789萬元。其中,你知道鋼絞線以詐騙的方式促使行賄人交付財物的行為定性。副處級干部。2006年至2013年期間,原系湖南省某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經理,并且應當按照索賄的標準從重處罰。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某,鋼絞線。構成受賄罪,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向行賄人施加壓力騙取行賄人的財物,以詐騙的方式促使行賄人交付財物的行為定性——湖南高院裁定吳某某受賄案裁判要旨